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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

保管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

保管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
保管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
承擔保管合同糾紛損失的責任主體是: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管人是無償保管人,並且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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