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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明知是不安全食品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明知是不安全食品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明知是不安全食品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明知是不安全食品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銀杏葉軟膠囊”確已取得了衛生許可證,但是該產品中的銀杏葉的食用安全性並未經過安全性評價,也未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而根據衛生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銀杏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銀杏葉作為普通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均屬違法,因此,佳樂超市銷售的“銀杏葉軟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同時國家法律、行政規章對食品、保健品的生產原料、市場準入等均有明確規定,佳樂超市作為食品專業經營單位,應知悉相關規定,其在進貨時未履行檢查驗收職責,並進行了銷售,已經構成明知,違反了法定義務,因此,朱某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的請求可以獲得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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