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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 強制執行 程式

土地使用權 強制執行 程式

土地使用權 強制執行 程式
土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

在出資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民法院是否可對其股東應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予以強制執行,是司法實踐中更為具體的現實問題。


毫無疑問,司法的強制執行應建立在公司實際享有的民事權利的基礎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對土地使用權的物權請求權時,人民法院才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該項土地強制執行。對於已辦理土地登記過戶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土地作為公司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用於公司債務的清償;而對於雖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的情況,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資人實際履行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之後,才能據此對該項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如果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內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實際履行,則不能直接對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只有在出資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其替代履行義務時,才能對其擁有的一切財產,包括本應出資的土地予以強制執行。


同時,上述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是在出資人未陷於破產狀態的背景下進行的。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出資人破產的情況,則除了公司對該土地享有物權請求權、因而應將其從破產財產中予以別除的情況外,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應予中止;同時,應將該土地併入破產財產,並按破產程式使公司與出資人的其他債權人一同按其債權的比例公平受償。


土地使用權在獲得時就規定了自己獲得的使用年限,故而在年限屆滿之後,該土地使用權很有可能會被收回,但通常土地使用權都是公民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故而收回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否則土地被收回的主體,可以申請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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