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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前五年

破產清算前五年

破產清算前五年
破產清算前股東分割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無效,這種行為不合法。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最後是股東分配收益。另外,如果訴訟你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應該依法賠償。而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式完成後的債務。但是,股東為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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