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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結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結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結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不一定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獲得的以下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1)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2)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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