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公司變更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變更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變更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登出後債務承擔
公司登出要經過清算等程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d604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