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五條違約責任 法律 關注:1.74W次 民法總論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是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注意,對於那些沒有登記的自然也即不鞥對抗審議第三人。 標籤: 合同事務 合同違約 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6pkg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