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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可否過高

懲罰性違約金可否過高

懲罰性違約金可否過高
在簽訂合同時懲罰性違約金可否過高,並且可以調整嗎?
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守約方對於違約方的過錯違約行為實行懲罰,以確保合同債務得以履行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懲罰性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無必然聯絡,所以懲罰性違約金可否過高,往往數額較高。有學者認為,將違約金定位於懲罰性違約金時,違約金數額再高都不適用調整規則,因為超過損失額度的違約金相當於對違約方的私的懲罰。對此,筆者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懲罰性違約金也存在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請求適當減少,否則,契約自由的原則有可能被濫用,因為只要把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改成“懲罰性違約金”,就可以規避法律對過高違約金進行的適當干預。比如,處於優勢地位的當事人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合同直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如果約定的懲罰違約金過高而又不允許調整,則對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違背了民法中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此,我們可以規定“懲罰性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原理仍然基於擔保法關於“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的理論,同時,我們仍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嚴格慎重對懲罰性違約金進行調整,調整空間相對也不宜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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