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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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下級機關必須執行哪些內容?
可以向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13x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