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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
(4)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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