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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追加執行人

強制執行追加執行人

強制執行追加執行人
強制執行什麼情況可追加被執行人
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被執行人撤銷;被撤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2條,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合併的,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範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複承擔責任: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則對如何變更或追加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登出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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