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損失債務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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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損失處理
1、對於超過三年的應付款、對方單位關停並轉、個人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支付,應作營業外收入上交,上交後對方又追回款項,當年衝減營業外收入,跨年度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2、對於超過三年的應收帳款(不含應收電費)其他應收款,如對方破產倒閉應取得當地法院破產證明釦除破產應分得款項後作壞帳損失處理,個人死亡的取得法定死亡證明作壞帳損失。
3、壞帳損失許可權,凡發生壞帳損失不論金額大小均需報省局財務部以及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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