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非法拘禁案件罪輕辯護詞

非法拘禁案件罪輕辯護詞

非法拘禁案件罪輕辯護詞
非法拘禁罪輕判多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多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人罪,可以判處死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exrw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