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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的區別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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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區別

對於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的區別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等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籤一份離婚協議,就搞定了,不用上到法院)。如果只是單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的;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或撫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上到法庭,由法官按法例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可以好離好散,和平分手;如果動用到法庭,相信還能很平和的就不多了。

以上是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區別問題的回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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