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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減刑假釋最新規定細則

2023年減刑假釋最新規定細則

2023年減刑假釋最新規定細則
減刑假釋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

一、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三、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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