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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嗎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嗎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嗎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嗎
1.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汙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迴圈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裝置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裝置,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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