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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訴訟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銀行訴訟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銀行訴訟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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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行為保全的作出需要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關於財產保全,法律實務中一般要求其提供與被保全財物等額或者相當的財物作為擔保。與財產不同,對行為一般難以界定其價值大小,這依然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



    在實務中,可以通過權衡被申請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大小,以及賠償這些損失需要的金錢數額來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方式和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對於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保全可以解除。但是法律並未規定行為保全是否能夠提供反擔保,如果提供了能否解除保全。行為保全一般不適用反擔保。行為往往有不可控制性,而法院的保全裁定也僅僅是一紙文書,對當事人的行為難以進行有效約束。所以對於行為保全一般不宜適用反擔保。當然,在案件處理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比如如果申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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