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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與開庭時間太短

舉證期與開庭時間太短

舉證期與開庭時間太短
舉證期與開庭時間太短
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式一般應當保證舉證期限15天,普通程式為一個月,前者民事訴訟法有具體法條可查,後者在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裡也有明確規定,法院應當依法保證當事人足夠的舉證期限,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舉證期限,但必須得有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如果沒有依法給予當事人舉證期限,嚴格意義來講,一旦上訴即可能被髮回重審,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程式錯誤有可能使案件審判結果錯誤而有損公正司法

這是有例項的。

因此,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要求法院保證應有的舉證期限,並需法院出具收到異議書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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