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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都是什麼

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都是什麼

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都是什麼
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都是什麼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如果錯過時間等傷勢好轉就無法進行鑑定,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後進行,傷者體內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2、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傷情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而發生,如果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出申請鑑定比較妥當。
3、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鑑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鑑定的結果。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4、標準依據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鑑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6、等級劃分不同。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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