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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舉證

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舉證

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舉證
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舉證
需舉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於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採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方(否認權利存在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再通俗地講,就是將某些舉證責任反過來,“我主張、你舉證”。
3、對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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