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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機動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賠償範圍內先賠付,不足部分由駕駛員賠償死者家屬、被害人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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