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合同義務轉讓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義務轉讓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義務轉讓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義務轉讓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了舊的債務人,新的債務人負責全面的履行合同義務;
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和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都需要徵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並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轉移義務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這也是合同義務轉移制度與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最主要的區別。
一、在債務人轉移義務時,債務人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二、在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全部轉移義務後就退出了原合同關係,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債務人。在債務人部分轉移義務時,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義務。
三、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後,第三人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再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合同義務部分轉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94z6n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