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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抵押及無權抵押的財產分別有哪些

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抵押及無權抵押的財產分別有哪些

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抵押及無權抵押的財產分別有哪些
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抵押及無權抵押的財產分別有哪些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此外,抵押人可以將前面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據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債務的擔保進行抵押。
二、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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