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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強制法二十三

交通行政強制法二十三

交通行政強制法二十三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


三,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有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


一是要讓違法行為人為其違法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


二是要通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為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為;


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眾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為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


3.形式不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之間的聯絡主要在於它們通常是同時進行的。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違法,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因為若只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則不足以恢復秩序;若只是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不足以懲戒違法。


因此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嗎?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是同時進行的責任限期整改是對其違法行為的糾正和整改,並非是行政處罰,但是因為整改和行政處罰一般是同時進行的,所以大家會誤認為責令整改也是行政處罰,整改只是糾正違法行為而已。並非是行政行為,希望大家看完這篇文章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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