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建設用地報批宅基地程式

建設用地報批宅基地程式

建設用地報批宅基地程式
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佈;


6、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稽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影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影印件(與原件核對);


(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覆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8e0p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