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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民事糾紛界限

侵佔罪與民事糾紛界限

侵佔罪與民事糾紛界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是審理案件非常重要的材料,因此一定要認真對待。一般都是請專業的律師為當事人書寫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的,需要當事人與辯護律師進行充分的溝通,對於案件的細節和過程要如實的交代,這樣能夠幫助辯護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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