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原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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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在公司建立後,也是需要建立相關的部門和機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也是需要設立股東會的,那麼當公司出現了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公司規章制度時,也是需要召開股東會議來進行決策,那麼在股東會進行決議時,也是需要經過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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