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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概念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概念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概念
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第一百四十二條 【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 【起訴方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第一百四十四條 【傳喚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第一百四十五條 【審判組織及程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條 【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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