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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稅審

破產清算稅審

破產清算稅審
破產清算稅審是怎麼規定的在法律
一、對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一樣進行增值稅處理:按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計提銷項稅,根據銷項稅減進項稅的餘額繳納增值稅。對處置的為已使用過的且已經依法抵扣了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以及處置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處置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但企業在登出清算時,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徵稅款,以及徵稅後出現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後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也不得抵減清算過程中應按簡易辦法徵收的增值稅。 二、對企業處置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附著物,按“銷售不動產”專案繳納營業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的行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專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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