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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擔保人如何申請法院中止執行

民事擔保人如何申請法院中止執行

民事擔保人如何申請法院中止執行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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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如何申請法院中止執行

我國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的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擔保人如何申請法院中止執行是什麼樣子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傾向於債權人向被保證人也就是主債務人請求債權,保證人在訴訟中一直處於一個輔助、候補的位置上。但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例外,賦予債權人選擇的權利,可以單獨起訴被保證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這是由連帶責任保證制度所設立的價值取向所決定的。但是在整個的制度設計中都沒有考慮到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一直處於比較被動的位置上。對於債權人只將連帶責任保證人列為被告的情況下,是否保證人只能被動的接受,保證人能否有提出追加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權利,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審判階段的這種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權利的漠視延伸到執行階段就會出現債權人只申請他自己認為較為容易執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而不把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執行人,所以也就出現了被保證人帶領執行人員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連帶責任保證人是否有權利提出追加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執行人,執行階段的法官是否有權應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申情決定追加被保證人為被執行人,目前我們對這種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和執行法官的權力的存在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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