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強制險的賠償專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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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審限的情形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會經過一審、二審、終審程式,不同的審理期間的審理期限是不同的。根據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的規定,一審需要自六個月內結束,二審則為三個月。一審、二審只是一種程式術語。即使一審即能結案的,也是需要進行二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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