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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是否需要起立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是否需要起立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是否需要起立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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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原告要宣讀起訴書

開庭時,原告可以直接宣讀起訴書,也可以口頭簡明扼要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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