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的18條三項 法律 關注:3.19W次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標籤: 繼承法 婚姻家庭 三項 遺產繼承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5kn1l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