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0條 法律 關注:2.09W次 請您告知民訴法203條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標籤: 司法解釋 民訴法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法規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5k3g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