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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義務

股東得義務

股東得義務
股東得義務
公司忠實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指大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高階職員。

在保護小股東利益方面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大股東忠實義務”。

在英美公司法上,對公司擁有受託者地位的大股東有忠實義務。

他們在執行公司的業務時應為公司利益誠實地履行其義務。

當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沖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大股東的忠實義務的定位左右著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係,因而是契約性保護機制的核心條款。

其理論依據在於:

首先,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支配權,通過支配權行使獲得了優越的地位,保持優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負忠實義務;

其次,大股東通過支配權參與公司的經營,與董事、高階職員一樣有著受託者身份。

小股東願意將錢投進來與大股東合作,這本身就是對大股東的信賴,因此大股東不應辜負這種信賴,當然應負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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