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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惡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涉惡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涉惡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涉惡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目前我國《刑法》中涉惡的罪名有3個,不同的罪名認定標準不一樣的,並且犯罪的主體、犯罪行為的表現也不一樣,要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凡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對組織者、領導、積極參考者追究刑事責任。
2、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國外的黑社會組織進入我國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就會構成該罪,對入境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
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職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人員進行包庇、縱容的,就會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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