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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

試述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

試述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
試述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如下: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六)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七)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八)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九)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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