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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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3ve6w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