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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配問題

家庭財產分配問題

家庭財產分配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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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土地分配問題

鄉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形式,家庭內部商量解決。即使到法院訴訟法院通常不會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牽涉鄉村土地承包紛爭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第一條下列牽涉鄉村土地承包民事紛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紛爭;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紛爭;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紛爭;

(四)承包地徵收賠償花費分配紛爭;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紛爭。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因未事實上獲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賠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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