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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惡意對抗第三人

婚內財產惡意對抗第三人

婚內財產惡意對抗第三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夫妻財產如何對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直到約定就可以對抗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約定財產製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於財產的約定,並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而第三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婚內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對外負債,第三方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債務?

這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問題。對內效力是指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對外效力是對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於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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