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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暫行條例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新修訂的《消費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變化包括什麼?

  1、主體的變化。增加了“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另外,取消了舊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消費稅。  2、稅款代收代繳範圍有變化。新條例則明確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有變化。增加了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的規定。  4、稅目稅率有重大變化。稅目由11項調整為14項,細目增多,範圍更廣。  5、消費稅申報和納稅期限有變化。新條例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納稅期限。  6、消費稅納稅申報地點進一步明確。明確有特殊情況規定權的部門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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