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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管控

拘役管控

拘役管控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本人有吸毒史怎麼取消管控

有吸毒史的話是無法隨意取消管控的,按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檢查,三年內未再吸食毒品,就可以申請取消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 社群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群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群戒毒。

社群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社群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群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群戒毒通知書送達社群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群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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