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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

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

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
關於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是怎麼樣的?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其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為其辯護。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與國家公訴人共同商榷。   一、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不足。   起訴書能認定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證據是合肥交警大隊於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馬(2003)第2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該責任認定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認定責任的事實是錯誤的。   ××交警大隊作出的合公交馬(2003)第2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2003年8月20日5時55分,××駕駛皖B××號農用三輪運輸車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盆塘沿地段時,與相同方向範××駕駛的非機動三輪車相碰撞……”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1.從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屬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後相撞,前後相撞必然是三輪車的後部與農用運輸車向前突出的前輪發生碰撞,而事實上,從現場拍攝的現場圖很清楚地看出,三輪車撞擊在右側後輪處,而農用運輸車被撞擊在左側大燈處,這種情況只能發生在三輪車從農用運輸車左側拐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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