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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訴離婚法院准予離婚

多次起訴離婚法院准予離婚

多次起訴離婚法院准予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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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將訴訟離婚看作是協議離婚的兜底方式,在出於對婚姻關係的保護,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當事人也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暫時無法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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