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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監護人住所地


1、被監護人的住所地,不一定是戶口所在地。  

2、根據民法的規定,住所地一般情況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但是,如果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方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該地方為經常居住地。這種情況下,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為法律上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民法通則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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