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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迴避的近親屬行政案件

應當迴避的近親屬行政案件

應當迴避的近親屬行政案件
“近親屬”的範圍

近親屬按照我國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範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二、“工作人員”的範圍
  

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裡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員,不是隻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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