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商品價格是否侵犯超市商業祕密?
消費者為購買更加價廉物美的商品抄寫超市的商品價格,並未侵犯超市的商業祕密。 根據
我國《反
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而商品的價格是對公眾公開的,消費者可以根據價格來挑選商品,上家不可能也不應該對商品價格採取保密措施,因此超市內的商品價格不屬於商業祕密。如若對消費者行使價格監督權的行為進行阻止,是違法的。 相關
法律依據可參照: 價格法第三十七條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
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