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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爭議案件

管轄權爭議案件

管轄權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無法協商處理走訴訟途徑的時候,雙方在這上面浪費的時間會更多,當然為了各自的權益雙方都會竭力去爭取,而這時候由誰管轄也是很重要,那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提出時間在幾時?本站網小編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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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管轄法院:1、已仲裁的:1)勞動者不服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2)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符合直接起訴條件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延伸閱讀仲裁前置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延伸閱讀管轄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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