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破產重整的法定事由 法律 關注:1.46W次 哪些屬於法定代理終止事由《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 事由 重整 破產 終止 破產清算 公司經營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0wdv7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