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無權處分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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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兩者雖看似差不得,但實際上是不同的範疇。特別是在效力物件上的區別一定要注意劃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為,一個是違法行為,差別很大,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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